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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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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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揽工程支付保证金未能进场施工,发现工程并非承诺的工程,起诉追偿保证金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7年2月16日,被告刘X以被告XX公司(原名称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公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将位于贵阳市乌当区XX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被告某某公司,双方对承包数量、工程内容、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2月20日,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将与刘X代表的某某公司签订的《公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承包协议》合同内容分包给原告黄XX,并要求原告支付120万元协议信用金(实际只要求原告支付30万元协议信用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刘X个人账户)打入30万元协议保证金,2017年2月21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其提供一张收到原告合同协议保证金30万元的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之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4月中旬,涉案工程停工,原告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打款凭证、《收据》、《公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承包协议》、《内部合作协议》、(2018)黔011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2018)黔01刑终字第854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原告黄XX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但是原告并非被告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X以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公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承包协议》转包给原告承建。该行为属于建筑行业的转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以内部承包协议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无效。因《内部合作协议》无效,且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该款是打入被告刘X账户,但原告是根据被告某某公司的指定打入被告刘X账户,并且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对收到信用保证金予以确认。被告某某公司应对其指定行为承担责任,故被告某某公司收取原告30万元的协议信用金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被告某某公司在明知原告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还继续与原告签订《内部合作协议》,并收取了原告的协议信用金,被告某某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时止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存在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作为支付保证金的当事人一定要记住要保留好收据原件以及支付保证金的记录在此类案件中一般都是收取保证金的人无法按照约定安排工程进场施工常存在虚假的承诺和诈骗也要特别小心一定要确定工程的真实性和其本身有权将你引进该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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