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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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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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醉驾中心机醉驾处理

作者:梁昌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3次举报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一个罪名,对于此类案件公检法机关一般会快速处理,在查处当天或者第二天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并通知家属,家属可委托律师会见,酒驾未造成严重事故,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最高刑六个月的拘役或者缓刑。

罗湖法院去年审结醉驾案件百余宗 醉驾者多数心存侥幸

从近三年的统计来看,2011年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32宗,2012年审结137宗,2013年审结132宗。“醉驾”案件呈快速增长及高发态势。  

记者昨天在罗湖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从近三年的统计来看,2011年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32宗,2012年审结137宗,2013年审结132宗。“醉驾”案件呈快速增长及高发态势。

“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就属于醉酒驾驶,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目前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较轻,大多以拘役为主,但一旦被刑事处罚,个人就会留下有犯罪记录的污点。

庭审发现,大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认为警方警力有限,自己行车路线不长可逃避查处;部分驾驶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轻信被查获也能逃脱责任。

车主聂某风头天晚上喝了酒,虽然意识到酒后驾驶的问题,但因认为早晨交警没有上路查车且路途不远,心存侥幸的情况下又开车上路行驶。2014年1月16 日7时12分许,聂某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罗湖区春风路江背路口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处理此交通事故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聂某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30mg/100ml。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风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被告人聂某风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罗湖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聂某风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罗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部分驾驶员认为少量喝酒难以被吹气测试测出;部分驾驶员认为经过短暂休息体内酒精可以完全代谢;部分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理解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梁昌柳律师,男,广东四为(深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四为(深义)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宝安区法制宣传先进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