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王宝强婚变新闻刷屏,我们写了一期(点击即可阅读)《王宝强离婚声明:一封原始而粗鲁的休书!》,引起了很多人的争议。
每一个狗血的八卦都是一次法律宣传的好时机,有位律师在此事件后,特致书法律先生,更进一步用现行法律的框架来阐明某一些基本的文明准则!
所有的错误都是独立的。任何别人的错误都不构成自己犯错的正当性。在王宝强婚变的事件中,马蓉确实做错了,但是马蓉的错误并不构成王宝强继续犯错的理由。自己受伤并不构成自己去伤人的理由。
为什么要说王宝强错了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他在深夜发出那篇“离婚声明”的时候,他就错了。
我们问一个问题:假如此次事件,不是王宝强,而是另外一个张三,他来发微博说王宝强的老婆马蓉在和他经纪人乱搞,会是什么样的性质呢?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是,同样的话,同样的行为,由王宝强说出来,性质就不一样了吗?换一句话说:丈夫就有权公开侵犯自己妻子的名誉权?
事件回顾:
一天时间,王宝强的微博628418人转载,4359626人点赞。直到如今,整个互联网上,无人不知,他的老婆马蓉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个私德败坏的女人。
很多人心疼宝宝,我也如此,但我隐隐觉得宝宝此举有点不妥,而且很可能,这次,宝宝真的玩大了。
关于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隐私:
而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
就是法院审理离婚诉讼,也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其原因就是用法律的程序来保障婚姻双方的隐私,而诸如婚外情这样的私德,也属于隐私的范畴。法律本身也是保护一个人私德的,这是最基本的文明要求。
关于丈夫在名誉侵权中的“豁免”
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夫妻双方的人格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在人身上的依附关系。
在判断夫妻一方是否侵犯了对方名誉权、隐私权问题上,应同处理一般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一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不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具有任何“豁免”特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也就是说身为丈夫,纵然自己的妻子做错了什么事情,也应该尊重她基本的人格尊严。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这是马蓉的错误。王宝强很受伤也是事实,大家也看在眼里,或许很多人也疼在心里,不过,以宝宝的微博关注量,如此公开的宣传妻子的“不堪的隐私”,确实真的玩大了。
或有违道德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应享有隐私权;但夫妻之间的名誉权,却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这也是文明的守则,法律的意义所在!
(备注:很多人把外遇与小偷偷东西做类比,这是错误的类比,因为小偷偷东西,那是涉嫌盗窃罪,不属于隐私范畴;而外遇并非是犯罪,属于私德范畴。)
本文原创:法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