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来不简单,法律也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便宜工具。只有人们在糊涂的时候,才会想着,一切坏的想法都应该用法律来约束和杜绝。
所以,当法律开始诛心之时,其实诛的不过是法律的良心!
是的,我说的是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就有: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什么意思呢?这是国家以法律来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但这是一种诛心之论,国家打击职业打假人,是因为认为这帮人坏坏的,全靠钻法律的空子,敲诈企业挣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他们的初衷不是为了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钱,那就是坏蛋,应该打击!
高尚的人,都嘴里唱着高调,将用心制造产品,然后这些善良的好同志,转身就用起地沟油!这种诛心之举,以为堵住了法律的漏洞,防止了那些小人趁虚而入,结果呢?却纵容了更大的恶!
一
什么叫法律的漏洞?当初消法的初衷不过就是杜绝一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产生,那既然职业打假人也是实际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又有何漏洞可言呢?
法律信不过那么多的口里冒出来的善意,法律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制衡机制,以人来制衡人,来遏制恶行恶果的实际发生!
二
什么样的监督最有效果?仅靠政府的监督,就足以让所有的企业都规规矩矩?我们假定所有的政府官员都老老实实、矜矜业业、绝不有半点权力寻租,对企业的监督也不会做到位。
最好的监督是全民的监督,没有人比自己更珍惜自己细微的权利。如何监督呢?是投诉还是去靠自己惩罚这些不良企业呢?靠投诉,会石沉大海;而靠自己,却得不偿失。
三
正义的实现有成本,但不需要收益吗?既然,每一个单独的个人去维权,成本太高,而收益太低。花100块钱买了一个伪劣的热水壶,难道你会花几千上万块钱请个律师?或者自己耗费好多个工作日来投诉和理论?特别是当现行法律规定,商家或厂家不过陪你几百块钱的时候,谁会这样吃力不讨好呢?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和律师收取的律师费,让我们理解,实现正义是需要成本的,既然正义是有成本,那就不应该有收益吗?得不偿失的正义,谁会去坚持实现呢?
如果有一个人,在我在买了100块钱的伪劣水壶而自认倒霉的时候,他买了100个水壶,狠狠的惩罚了这个不良企业,虽然我分不到一分钱,但是他帮我出了这口鸟气,而且让这家企业明白,但凡有这样的心存侥幸,都会遭殃,从而让我在未来买不到伪劣水壶,我会为他的行为点32个赞的!
他们虽无英雄之名,但行的却是英雄之实,他们杜绝这些不良企业无时不刻想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的企图,让他们获得一点收益,又有什么不好的呢?
何况,他们所获得的收益,他们就此让不良企业承担的损失,其实远远抵不过那些不良企业业已给人们带来的损害!
或许,这些职业打假人确实贪婪,但是这种贪婪人畜无害,他们只害不良企业,以他们人性的贪婪去杜绝那些不良企业家的贪婪,岂非善莫大焉?!
这是一种选择,
打击职业打假人,
还是打击造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