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彩礼是否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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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株洲市民王某与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王某按当地习俗向潘某支付彩礼10万元,并为潘某购买了婚戒、金项链、金手镯等首饰共计3万元。2020年12月,王、潘二人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生育子女。2021年4月,潘某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前提条件是潘某必须全额退还王某支付的10万元彩礼和3万元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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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审理过程中,王、潘二人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无异议,对返还彩礼的数额有很大争议。经过法院多次调解,王、潘二人均同意离婚,潘某自愿返还彩礼5万元及钻戒等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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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第(三)项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无异议,同意离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亦未生育子女,考虑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被告家庭的经济情况,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数额确实较大,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及释法析理,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妥善处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