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返还
案例介绍
案情介绍:阳某与向某某在长沙某公司上班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平时通过微信等方式交流,一直没有同居生活。2020年7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从2019年6月5日开始至2020年7月9日,阳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某某共63443.07元。其中:发红包4717.99元常用数字“520”“1314”等,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支持被告直播充值7788元;为向某某偿还房贷及其他债务23592.72元;为向某某支付网上购物等其他开支27344.36元。向某某没有给付阳某任何款项或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阳某主张上述费用为借款并要求向某某返还,向某某则主张上述费用是阳某的恋爱赠与行为并拒绝返还财产。
裁判要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其中发红包常用数字“520”“1314”等,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属于恋爱中表达爱意的赠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给被告直播充值、偿还房贷、网购付款等转账,数额巨大,这些款项都由被告个人开支,被告从没给付原告任何款项及财物,原告向被告的这种单方转账显然超出正常的恋爱赠与行为。
区分赠与性质
恋爱期间的赠与可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和超出正常恋爱的赠与。
“表达爱意的赠与”即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的款项,该赠与的目的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应当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
“超出正常恋爱的赠与”即已经超出一般情侣为对方的花费金额,恋爱期间的赠与只是为讨对方欢心,但是为对方还贷这类事项已经超过恋爱成本,在没有维系依据的恋爱关系中,为对方还贷显然超出情理。那么超出恋爱的赠与是可以认定为借贷的。
同心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表达爱意的赠与,这个不是附条件的赠与。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一般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和经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物品是经常性的事情。如果是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虽然也是表达爱意但是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小额消费、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超出正常恋爱的赠与,这样的赠与应当是附条件的,或许是以结婚为目的作为彩礼,亦或是作为借款可以要求返还。在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