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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签订经销商,太阳能电机组建合同代理纠纷起诉给付合作费用及合作佣金

2021年07月20日 | 发布者:董陆茜 | 点击:5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审认定:宋XX是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2017年11月25日,徐X与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销售太阳能发电组件的合同,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认定:宋XX是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2017年11月25日,徐X与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销售太阳能发电组件的合同,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徐X)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太阳能系列产品供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确定成为甲方的合作商,获得经销权。乙方是以向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是经营形式的经济实体,对外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甲、乙双方属供求合作关系,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彼此之间不具有投资、雇佣、承包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及技术服务,供乙方在约定的区域内零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并授权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允许乙方获得经销权,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有效期壹年。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合作费19800元作为乙方取得所在区域创业型经销商的经营资格。从第二次进货起按进货额6%向乙方返还合作费,累计10万元以上进行返还结算,直到返完全部合作费为止,合作费的返还唯一途径是进货返还。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价格一律按合作商级别享受最优惠进货价格待遇,促销活动产品或特供产品不参加返点返利,产品供货均不含税。2018年5月11日,徐X向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9800合作费及2000元合作费定金,后,徐X进292988元货,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五张收据。2020年5月20日,无锡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宋XX清算注销,清算报告中第三条: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已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完毕。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合同附件《合作政策》中约定:合作级别为标准型的产品“合作返还政策为后期进货按6%返利(返完为止)”“进货优惠奖励6%”“后期进货价格4.5元/瓦、多晶4.4元/瓦(含光伏板、逆变器、支架)”。徐X共进货292988元,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进货额的6%为17579.28元。

综上所述,宋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X17579.28元合作费及2000元合作费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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