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案情
委托人曾在朋友A与他人B的《借条》上签字做连带担保,并与债权人口头约定只担保剩余欠款的三分之一,但借条上未写明。后朋友未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诉至法院。一审开庭时委托人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法官,但债权人否认,最终法官以《借条》为准判决委托人连带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共三十余万元。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找到我所代理二审上诉。
律师接到案件后,与委托人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得知朋友A与债权人B首先是合伙经营关系,后B反悔要求退出合伙、返还全部出资,在未经过结算的情况下,A与B签署了《还款协议》,A以借款、还款的名义向B退还全部出资,且约定了还款利息。《还款协议》写明B“借出”的款项全部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后续委托人签字担保的《借条》也是该《还款协议》的补充部分,除委托人外,还有其他两个担保人。
02办案过程
案件分析
本案转账证据充分,且委托人一审时已经对《借条》、连带担保责任全部认可。且《借条》未注明委托人只承担三分之一担保责任,该项主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从事实部分出发很难有突破点。
但是法律形式上,虽然A与B一开始是合伙关系,但并未实际经营、未共享盈利、共担风险,而是出资多少、退还多少,且另外约定了超出法律标准的利息,A、B两人从根本上解除了合伙约定,并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一并无效。
03判决结果
处理结果
最终本案顺利调解,债权人B放弃要求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委托人分期支付约8万元,债权人B不得再对委托人申请执行、主张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