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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遇醉鬼闯红灯相撞受伤要求赔偿高额费用,不可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发布者: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462人看过

案件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委托时间:20203

案件简介:司机晚上开车转弯遇见一醉鬼骑电动车,然后两车相撞造成醉鬼受伤,对方要求赔偿医药费70万元,这可怎么办。

案件经过唐先生出差开会回家,遇李先生喝完酒骑电动车回家,李先生因醉酒意识不清,未遵守交通规则强行过马路,两车不小心相撞致使李先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唐先生马上把李先生扶进自己的车内打算送至医院救助,可喝了酒的李先生意识不清,在车上对唐先生非打即骂、拳打脚踢,严重影响唐先生的行驶安全。看见李先生如此暴力行为,唐先生脑子一热一想,嘿,我还不受这委屈了,于是把李先生放至路边就赌气驾车离去。

后李先生在路人的帮助下顺利得到救助,唐先生经过深思熟虑后主动向警察自首。唐先生的妻子为弥补过失,也主动承担起照顾李先生的责任,在其住院半个月期间,每天早起晚归、不辞辛苦、亲力而为照顾李先生,并垫付了相应医疗费用,待李先生伤情稳定下来之后,才投入自身工作。

事情本因到此截止,可李先生在唐先生妻子离去后,不顾医嘱强行出院,导致伤情加重,致使李先生二次住院被迫截肢,高额的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让李先生无力承担。李先生开始追究一切的来源,便一纸诉讼将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多项费用近70万元。

唐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联系了冯晓辉律师团队,告知事情的缘由起始后,无比后悔自己不该赌气逃逸,同时也希望团队能帮助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办案思路:一、在此案件中,因为唐先生发生事故后“被迫”逃逸,没有保护现场以及拍照证明,所以即使是李先生不遵守交通规则,最终事故认定也会判定唐先生负全部责任。

二、后唐先生虽然自首,但还是判定为逃逸需要负全部责任,但在医院救助期间,唐先生的妻子尽心照顾李先生,李先生却没有听从医嘱强行出院,导致病情二次加重自食其果,让本因负全部责任的唐先生后只需承担70%

以上便是本案的关键点,冯晓辉律师团队在经过和当事人沟通之后,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提出质疑,其中包含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多方调查后,律师团队还发现李先生多次谎报费用,其中包括在被扶养人已经故去的提前下,还提交虚假证据,以此提高赔偿金额,并污蔑唐先生事后不负责任,导致后续伤情加重,要求唐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面对此种情况,律师团队要求对方出示各种原始发票和相关资料,并积极同交警方面取得联系,证明事情经过,最大程度保障了唐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铁证以及团队律师的据理力辩下,法院一审判决唐先生仅需赔偿李先生3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近10万元。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二审,律师团队在一次辩论证明后,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事故发生后,切记不能以任何理由逃离现场,如处理不当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正确做法是应立即拍照留证,保护好事故现场,拨打110等待交警处理。如遇伤情严重,在对现场拍照留证后,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或第一时间拨打120寻求救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弱势群体也不能做站在道德的最高点,成为依附他人而活的“吸血鬼”。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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