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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曙光|时间:2020年06月23日|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XX与吴X、周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891民初4605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58年2月9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XX,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淮安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主要负责人:卢X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主要负责人:唐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XX与被告吴X、周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太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周XX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徐XX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7天=1350元、营养费50元/天×120天=6000元、护理费100元/天×27天×2+100元/天×93天=14700元、误工费40152元/365天×240天=26401.3元、交通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用2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合计72451.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8时50分,被告吴X驾驶苏H××号小型客车,沿本市支十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合肥路与支十六路无信号灯控制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沿合肥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周XX驾驶的苏H××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撞到原告徐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徐XX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吴X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XX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徐XX无责任,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中国XX公司承认原告徐XX主张事故发生的事实,但辩称:1、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0元/天、营养费认可25元/天、护理费认可80元/天、财产损失认可900元+50元=950元、交通费认可270元,2、误工费不认可,3、二次手术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再行主张,4、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告太平XX公司承认原告徐XX主张事故发生的事实,但辩称:财产损失不予认可,其他同中国XX公司意见,
被告吴X、周X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还查明:1、原告徐XX因此次交通事故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住院治疗27天,2、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徐XX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不足评残;(2)被鉴定人徐XX误工期按240日计算为宜;护理期限按120日计算为宜;其中住院期间应予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即可;营养期按120日计算为宜,(3)被鉴定人徐XX需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为20000元,具体费用与其选择的就诊医院及临床治疗情况有关,可根据实际治疗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偿,原告徐XX支付鉴定费2315元,3、我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苏0891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徐XX55429.3元、被告太平XX公司赔偿原告徐XX29469.7元,4、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后续医疗费应当如何赔偿?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3、营养费标准如何确定?4、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5、误工费是否应当赔偿?6、交通费数额如何确定?7、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现对上述争议焦点逐一评判如下:
1、后续医疗费的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后续医疗费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应当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对其辩称本院予以采纳,故待原告徐XX后续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另案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问题,本院参照淮安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综合物价、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性质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徐XX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45元/天,原告徐XX住院治疗27天,故原告徐X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元/天×27天=1215元,
3、营养费标准的问题,本院根据原告徐XX的伤情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淮安市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酌情认定营养费标准为25元/天,原告徐XX营养期限经过司法鉴定为120天,故原告徐XX的营养费为25元/天×120天=3000元,
4、护理费标准的问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参照淮安市护理人员劳务报酬情况以及原告徐XX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徐XX误工费标准为90元/天,原告徐XX护理期限经过司法鉴定为120天,其中住院期间应给予2人护理,故原告徐XX的护理费为90元/天×27天×2+90元/天×93天=13230元,
5、误工费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徐XX主张误工费,于2017年5月4日下午14时30分庭审中,表示其退休后在外打零工,从事保洁等工作,但其庭后提交的淮安市南陈集中学超市停发工资证明,证明其有固定工作且月收入3500元,与原告徐XX在庭审中的陈述不符,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明材料亦不予认可,考虑到原告徐XX虽然已经退休但仍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且在外打零工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徐XX误工费损失为50元/天,原告徐XX误工期限经过司法鉴定为240天,故原告徐XX误工费损失为50元/天×240天=12000元,
6、交通费数额的问题,原告徐XX因伤住院,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客观上发生交通费损失,结合原告徐XX伤情、治疗经过、居住地,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徐XX交通费损失为270元,
7、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徐XX主张财产损失,向本院提交了施救费发票300元以及清河区隆润电动车维修服务部发票900元,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太平XX公司未对原告徐XX财产损失进行定损,亦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被告中国XX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徐XX提交的施救费发票与本起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原告徐XX财产损失为900元+300元=1200元,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徐XX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215元+营养费3000元=4215元,死亡伤残项下损失护理费1323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270元=25500元,财产损失项下损失1200元,合计3091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大队认定,被告吴X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XX负次要责任,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和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徐XX25500元×[11万÷(11万+11万)]=12750元和12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600元,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和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徐XX25500元×[11万÷(11万+11万)]=12750元和12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6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4215元,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7:3赔偿比例,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徐XX4215元×70%=2950.5元,被告太平XX公司赔偿原告徐XX4215元×30%=1264.5元,
综上,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徐XX12750元+600元+2950.5元=16300.5元,被告太平XX公司赔偿原告徐XX12750元+600元+1264.5元=1461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16300.5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1461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元,鉴定费2315元,由原告徐XX负担208元,由被告吴X负担2602元,由被告周XX负担1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郭振强
人民陪审员  倪峥嵘
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桑亚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可将赔偿款汇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注明案号及原、被告名称):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市新区支行
名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帐号: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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