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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张曙光|时间:2020年06月23日|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招行初字第3号
原告:B,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XX成,江苏省XX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A,男,招远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B,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原告A诉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于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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