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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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究竟违不违法?

发布者:沈文骏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网络法律 |1241人看过

 12月2日,阿里巴巴集团向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216万元人民币。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递交当日已获法院立案。

 我们先要知道,刷单是如何操作的。常见的刷单主要是是电商制作“空包裹”伪造发货的表象,通过快递公司寄出没有任何商品的包裹,以此提升网点的出货量、销售量。

 根据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刷单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第四款的的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此类行为,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毫无疑问,刷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莫过于消费者、其他合法经营的卖家以及电商平台。作为消费者,由于一些卖家通过网络刷单获得很高的虚假“信誉”和购买量,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另一方面,刷单的成本有时会间接的转嫁在商品上,由此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该笔费用。现实中,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很少会要求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即使受到发票,也一时难以分辨真伪,如事后进行维权,一者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二者向谁主张权利也难以确定,三者第三方监管机构大多数都无法有效监管和事后处理。

 对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卖家来说,往往也会被逐步击垮,优质商家逐渐被排挤淘汰,对于整个电商平台也是极大的损失,一旦失去商家和信誉,网络购物最终只会推出市场。

回到本次诉讼,阿里巴巴作为电商平台是否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答案是肯定的。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其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而刷单行为明显是破坏了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构成不正当的竞争,第三方平台有权起诉。

 还有谁可以起诉?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以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卖家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刷单是否会构成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目前能否以该法律规定兜底条款对刷单行为定罪尚不明确,仍然需要立法机关或最高法出台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当然如果是虚构网络商家进行套现的,则会涉嫌合同诈骗等刑事罪名。

 阿里巴巴的诉请能否被支持?

 笔者认为认定不正当竞争关系成立是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关于赔偿,笔者认为应当限于原告的损失,只有当原告的损失难以计算时才能采取原告目前的计算方式。笔者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包含实际损失、间接损失(如消费者商品问题起诉商家的,原则上可以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电商平台背了黑锅后产生追偿问题,这一部分笔者认为也可计入损失)。笔者支持阿里巴巴的这一行为,也希望我国立法可以能够在监管该类事件中有所作为,网购依然是这个时代的主流,并且也是未来时代的主流,不要让这一不诚信的行为破坏了原本便捷、前沿的网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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