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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邓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302民初6478号 原告:钟丽X,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111963XXX,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XX, 委托代理人:A,系辽宁XX专职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62XXX,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乐雪社区新兴委安乐街31甲栋1单元5层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邓迪律师,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诉讼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8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