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302民初6478号 原告:钟丽X,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111963XXX,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XX, 委托代理人:A,系辽宁XX专职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62XXX,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乐雪社区新兴委安乐街31甲栋1单元5层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