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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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定金时要三思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41人看过



  阅读提示


  房价的居高不下,吸引了很多人进入房地产市场,成为买房大军中的一员。为了能够买到房子,很多都是预先支付给房产商定金。


  为了抑制非理性的炒房热,国家推出房产限购政策,或是提高贷款利率等。这也导致很多人,原先已经预交了定金的构房者无法再买房。那么预付的定金怎么办?还能要回吗?答案是不能!


  什么是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现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定金、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司法判例: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夏某于2021年1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三套房屋的认购协议,约定购买位于珠海的三套房屋,每套支付定金5万元,共15万元。协议签订后,夏某发现由于国家调整贷款政策,其收入流水不能满足贷款要求,最终只能全款购买其中一套房屋,双方解除另外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房地产公司拒不退还两套房屋的定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夏某于5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10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约定:原告在签署认购协议前已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并核实珠海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原告确认其本人具备履行协议所相应的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如因原告违反相关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被告有权即时解除协议,没收全部定金。因此,原告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应当知悉相关房地产调控限贷限购等政策,国家限贷限购政策不能构成免除其违约责任的理由。原告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因其个人原因放弃购买案涉房屋,并同意将定金10万元转为违约金,可见,原告以国家政策调控为由认为其履行合同无过错,理由不成立。原告未依约向被告支付案涉房产首期款尾款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房屋定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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