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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呢?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公司法 |1446人看过



  【阅读提示】


  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丧失了经营资格,除清算外,不能从事其他活动,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均属违法。只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在注销之前,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股权转让依然也可以转让,因为股权转让不属于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一、2012年某信托公司、时光公司、兴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信托公司以股权信托方式受让时光公司所持兴安某公司100%股权;合同到期后,新华信托可采取向北京时光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持有股权、处分兴安某公司财产或清算三种方式之一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2017年10月21日,兴安某公司的股东由北京时光公司变更为某信托公司。


  二、2018年9月,信托期限届满,某信托公司要求北京时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退出方式,支付价款,完成股权转让。北京时光公司未按照约定回购该股权、返还融资款项及收益。


  三、后兴安某公司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于2019年12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某信托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时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退出方式,给付投融资款及收益12173万元。重庆市高院一审支持了某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时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兴安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进行股权转让等行为。


  五、最高法院二审、再审均认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兴安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并无任何法律障碍,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兴安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构成完成股权变更的法律障碍。


  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约定的三种信托资金退出的方式,信托公司享有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退出的选择权。因此,信托公司主张以将兴安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时光公司的方式实现本案信托资金的退出,并据此要求北京时光公司支付转让对价,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有合同依据。而兴安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构成兴安某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


  【法律知识】


  什么是吊销?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公司一旦被吊销执照,就丧失了经营资格。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均属违法,除清算外,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作为市场主体,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永远告别市场,不能进入市场的公司即便还“活着”,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公司法》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列为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接下来面临的就是解散、清算以及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解散,并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清算义务人等怠于行使清算职责,将会承担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经最后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最后一口气”也就喘完了,至此彻底消失,也只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走完生命历程。


  但是,在注销之前,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在。除了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之外,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之法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可进行股权转让行为,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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