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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违约方有解除合同的诉讼权利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49人看过



——《民法典》第58条解读

“合同僵局”时,违约方诉能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民法典》第58条第二款,意在合同履行不能的两种法定情形及债权人失权时,如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双方包括违约方均获得了合同的诉讼解除权。

《民法典》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何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基于法律规定不能履行或者实际履行将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一物二卖,债务人已经丧失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将构成无权处分;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事实上不能履行,主要是依自然法则不能履行,比如交易标的物为特定物,如果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此时构成事实上履行不能。

二、何为“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譬如,基于特定主体的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伙合同、演出合同等,在此类合同中,债权人订立合同往往源自对债务人特定专业技能的信赖,合同履行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还有债务人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合同,如果适用强制履行规则,可能会损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

三、 何为“履行费用过高”?

履行费用过高,通常是指债务人的履约成本远高于债权人基于合同实际履行获得的履行利益,强制履行将会对债务人产生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比如小区甲的车位被电梯公司占用,虽然事后补偿给了甲更好的车位,但是甲就是要电梯公司拆除电梯,恢复原状。这个时候履行的费用由于远远高于合同履行所能产生的利益。

四、何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合理期限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计算。合理期限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合同履行内容越具有时效性,合理期限的期间就越短。

六、何为“当事人享有合同诉讼解除权”?

当事人享有的并非是终止权或者形成诉权,而是司法终止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权衡是否裁决终止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违约、是否因合同不终止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已经部分履行、债权人是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替代履行、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目的是否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违反诚信原则、合同终止是否导致双方利益关系明显失衡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予以裁决。

七、 何为“合同僵局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公平价值目标下合同僵局的有效化解,如果违约方履约成本远高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或者存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履行不能,守约方坚持不解除合同而要求实际履行形成“合同僵局”时,如果其实际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造成合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为实现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促进交易效率,可以允许违约方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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