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辽宁华某公司、辽宁金某食府餐饮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阅读提示】
依据我国公司法一贯采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要求看,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只是可能产生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款项以及向已经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而已。
【再审申请】
王某与华某公司就金某食府中55%的股权归属发生争执,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王某主张该部分股权系其实际出资,应归属其个人所有,华某公司从未实际出资,亦未实际参与任何经营,不应作为金某食府股东。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金某食府在成立时,登记的股东有:华某公司出资55万元(其中实物出资10万元),持股55%;股东王某出资25万元,持股25%;股东陈某出资20万元,持股20%。
王某就与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协商(王某的亲妹妹),由华某公司替王某代持55%的股份,实际由王某个人出资,乙同意以华某公司为显名股东代王某持股。乙与华某公司另外一名股东二人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法院却没有把上述证据作为确认事实的依据。
华某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出资了。
二、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王某在二审判决之后,搜集到两份新证据:
1、在王某父亲王书生(也是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恒亲生父亲)保管的材料中找到华某公司盖章的一份《说明》,其内容是:华某公司在金某食府没有任何实际投资,华某公司持有的金某食府股份都是王某实际出资的等等。
2、在华某公司工商档案2012年的年检报告书中,关于对外投资情况记载为"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对外股权投资"栏记载为"无"。说明华某公司以前自己申报的情况和财务账目记载情况都不确认有对外股权投资。
【再审裁决及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在王某与华某公司的法律关系上。
王某所举出的主要证据,无法直接印证本案王某与华某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实际出资与隐名出资关系。
其次,在股东实际出资问题上。
依据我国公司法一贯采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要求看,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只是可能产生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款项以及向已经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而已。
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