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张需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的前置程序;股东知情权在公司经营或存续期间具有持续性,股东有合理事由可再次行使。
【案情简介】
一、2014年11月,奔某公司股东刘某窑、李某泰、宋某共转让10%股份给谢某,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取得奔某公司10%的股东资格,其股份及股东资格在生效的公司章程中得以确认。
二、自2016年下半年,奔某公司就未在其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原销售展厅也转租或转让给其他公司。谢某因不清楚奔某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向奔某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奔某公司财务账簿,但奔某公司予以拒绝。
三、谢某认为奔某公司阻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向法院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
四、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主张,谢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谢某在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诉讼之前,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遭到公司拒绝后,股东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谢某向法院主张股东知情权需履行向奔某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等前置程序。
谢某提交的证据未能体现其因行使股东知情权以书面形式向奔某公司提出过申请,不符合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但需要释明的是,股权知情权是公司经营或存续期间一个持续性的问题,谢某若有合理事由需行使知情权亦可再行主张。
【律师提示】
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疑问,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向公司提交,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只有在被公司拒绝后,股东认为拒绝理由不合理的,还可以再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知情权,一般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