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英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激励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股东知情权的裁判宗旨整理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广告宣传 |558人看过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前提,股东身份的认定。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之规定,能够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因此,股东身份的认定,是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前提性问题。


  二、股东知情权范围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公司应当制备的文件,在公司内部也属于需要公开的资料,股东有权不受限制地查阅、复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正当目的,并且股东仅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97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享有不受限制的查阅权,但没有复制权,同时也没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


  三、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时,只有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四、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法院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主要是《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变化,法院裁判也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从而的达成审判共识。


  五、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公司若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当公司一方已初步证明公司利益可能受损时,应遵循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由主张知情权的股东承担反证义务,就其不具有不正当目的以及行使查阅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进一步举证,以自证清白。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从文义解释出发,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是必须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由于损害后果并未发生,因此对“可能”只能通过常理进行判断,但应当达到较大可能性。二是必须有合理根据。由于不正当目的属于主观心理,因此只能从股东的客观行为认定合理根据或者进行法律推定。《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实际上对认定不正当目的的合理根据作了列举性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