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激励中,企业要想做到即激励了员工,又不会因此失去对企业的控制,就必须牢牢把握好股权结构中的九大红线。
绝对控制线,是指创始人掌握企业不低于67%的股权,对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等拥有着绝对的控制权。这一持股比例,是创始人在创业时,无论是进行融资,还是股权激励,都应当守住的股权底线,以免由于过度融资或是激励,丧失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所以,整个创业团队的股权要占到有表决权的股票的67%。
相对控制线,是指创始人占有企业51%的股份,即超过半数股份的情况,这样就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表决有着相对的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只是一个相对的控制权,持有者只拥有企业的一部分事项决定权,涉及到增资减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包括企业的解散、注销等行为,就需要由股东会进行投票决定。
安全控制线,是指创始人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所占股份必须达到34%。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的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如果有一个股东拥有了企业超过1/3的股权,那么另一方的表决权就无法达到2/3以上。如此一来,该企业的这一重大决策就无法获得通过。之所以称之为安全控制权,是因其他股权拥有者,即使有超过半数表决持有反对异议,但是拥有34%的控股股东依然可以让最后的提议无法顺利通过。
要约收购线,主要是针对上市企业,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并不涉及,但是如果企业有上市的需求,就要引起关注了。要约收购线的标准为30%持股的比例。现实中,如果一家企业已经上市了,某位股东达到了持股30%的比例时,其要想控制企业,就需要加大股份占比。但是《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都有规定:“如果要收购该企业,已经有30%股份的股东,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通知,表明自己的收购意图。”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同业竞争线,是指上市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双方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在法律上,对这一点并无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的股权关系或者重大债权关系能控制或者影响任何企业,包含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及联营公司等情况。
临时会议线,是指如果一位股东拥有公司10%的股份,就可以拥有举行临时会议的权利,并且拥有临时提出质疑、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诉权。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或者引进技术合伙激励,甚至是引入投资者时,最好不要让企业的某个利益小团体的持股比例超过10%。因为一旦某个企业内部的利益小团体共同拥有了企业1%的股份后,即拥有了这一权利,极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某些决定。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才规定了上市公司激励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10%的比例
股权变动线,是指上市企业转让或者变更股权所有权时,如果超过了总量5%,就需要进行公示与信息披露。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必须就拟上市公司与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进行说明。根据该规定,企业在IPO审核中同业竞争的判断范围扩大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关联方,包括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临时提案线,是指企业的股东拥有3%的股份,就拥有临时提案的权利。在《公司法》第102条中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至于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就决定了一旦在股权激励或融资时,某一股东或某一利益团体共同拥有了公司3%以上的股份后,即会拥有临时提案的权利,所以3%的持股比例成为一条临时提案线
代位诉讼线,是指企业股东拥有了总股本的1%股权后,就可以拥有间接调查和起诉的权利,也称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法》第151条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1%的持股比例也成为了拥有代位诉讼权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