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位时,卖方要明确的是,你卖的车位是不是能够合法出售,如果是国家规定的不能出售的人防车位,即便对方因为其他理由不想要了,依然可以向法院请求该买卖合同无效。你也不能以对方明知为理由抗辩。
基本案情
一、2016年5月29日,周某、张某、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地下车库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
二、周某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
三、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案件焦点及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2016年5月29日共同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地下车库无效。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车位定金20000元。三、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支付的佣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事前明知,并不影响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关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不能买卖的物品。
否则之后可能要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