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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盖公章“后打印的文件能代表公司的意思吗?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985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为了便于办公,会事先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待使用时直接在已加盖公章的空白纸上打印文字。这样看起来提高了工作效率,便捷不少。实际上,这里面隐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一、2012年11月,诚信公司与国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诚信公司将安置房工程发包给国丰公司,工程造价3000万元,项目负责人为唐某,施工期24个月。诚信公司用部分商业用房抵偿应付国丰公司的工程款。


  二、2014年3月,唐某向海凤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借款人唐某代表国丰公司作为实际承建人承诺抵偿物未对外出售并自愿对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承诺书处加盖有诚信公司、国丰公司印章。


  三、2014年4月,唐某又向海凤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国丰公司将原公章变更为现公章的《证明》,“原有公章”、“现有公章”、“单位公章”处分别加盖了国丰公司公章,上述加盖的印章不一致。


  四、同月,唐某作为借款人向海凤公司借款650万元。后因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海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偿还借款650万元,诚信公司、国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判决:一、唐某向海凤公司偿还借款650万元,国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丰公司是否应当对唐某向海凤公司的6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国丰公司认可与诚信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而海凤公司称《承诺书》、《证明》原件由唐某作为挂靠国丰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提交。另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承诺书》上国丰公司印章与其公司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但与《证明》上“现有公章(印模)”、“单位公章(印模)”印章同一。鉴定意见认为,《证明》“原有公章(印模)”处印章印文与该页上的打印字迹“原有公章(印模)”的朱墨时序为先朱后墨,即先盖印后打印字迹。若国丰公司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也应视为系国丰公司的概括性授权,故《承诺书》内容为国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国丰公司违反了承诺内容,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认为,《证明》已经过司法鉴定,该《证明》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国丰公司的印章,与国丰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上国丰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系“先盖章后打印”而形成,一审判决认定其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因此《承诺书》对国丰公司具有约束力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律师提示


  单位公章一定要管理好,不能因为图省事儿,而事先在空白页上盖公章,否则会被认为是对代表人的“概括性授权”,视为单位的意思,有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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