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一、2016年9月7日,在封某、田某的居间服务下,李某(买方)与周某(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李某是在世华地产的店铺内签订该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将涉案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二、2016年10月9日,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华侨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210万元。
三、李某主张其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款项共计306万元,其中包含其支付给封某的佣金2万元;因周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为285万元,涉案房产的税费、按揭费、担保费和公证费等费用均由李某另外支付。
四、李某以封某、田某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欺诈李某,隐瞒真实房地产价格信息,赚取了房屋差价款。向法院提起诉,提出封某、田某向其返还房屋差价款1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封某、田某向其返还佣金2万元并支付相当于佣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6万元。
法院裁判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封某、田某居间服务下,李某与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李某向封某支付的款项共计306万元,而周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卖方只收到285万元,除去李某认可的佣金2万元以外,封某、田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余款项的用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李某主张的相关事实予以采纳,认定封某、田某在居间服务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款,应当向李某承担民事责任。李某要求封某、田某向其返还房屋差价款1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封某、田某在居间服务过程中隐瞒真实房地产价格信息,赚取房屋差价款,对李某构成欺诈。李某要求封某、田某向其返还佣金2万元并支付相当于佣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一、被告封某、田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退还世纪假日广场某号房屋差价款17万元及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封某、田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退还佣金2万元及相当于佣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房产,接受世华地产提供的居间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适用该法,并无不当。封某、田某故意隐瞒涉案房产的真实交易信息,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缺乏基本的诚信和房屋中介人员应有的自律,违反职业道德,欺诈事实明显,原审法院判令其退还收取的佣金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