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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帐记录或者微信转帐凭证。仅依据这个转帐记录,能不能起诉债务人呢?实践中,法院是受理的。并且证明责任上也给了债权人后于债务人的顺序利益。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未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认定为转账系交付借款行为,借贷关系成立。只有被告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才转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相关案例
(一)廖社蕊、田梅英民间借贷纠纷(2020)豫**民终426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廖社蕊对田梅英、李冰洁、李雅洁主张偿还借款不予认可,辩称转账系偿还李天才向其借款,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廖社蕊上诉称不应承担3万元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皋升与朱博民间借贷纠纷(2017)沪****民初22414号
本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1笔……其中,有5笔是既有转帐记录又有借条的,有6笔有转账记录,但没有借条、收条。这6笔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呢?
……按照原告解释,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开始没有打收条与借条;后来借款增多,为了降低风险,就让被告打借据了。之后在诉讼过程中为充实证据,原告提供了微信记录,显示被告认可有关借款。另外,有几笔借款是在当事人具有系列借款行为的中间或者之后,虽然没有被告微信认可的证据,但是转款手续有凭证且数额较小,从举证责任分配看,原告已经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如果否认则应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否定,故从此角度也可认定其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小知识
之所以让被告先承担证明责任,然后才由原告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原因在于,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并非借款,其承担的不仅仅是抗辩的具体化义务,还负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也就是说,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相当于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于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基于原告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证据,一般应认定借贷关系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