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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5种例外情形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公司法 |2367人看过


  


  综合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来看,公司担保无须决议大致分以下几类情形:


  1、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函的;


  2、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5、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


  司法实践判例


  案例一、公司为直属子公司担保的,无决议亦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由瑞如合伙企业与江西省金属公司合作设立项目公司秀锦公司”,即秀锦公司为江西省金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则依照上述规定,江西省金属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秀锦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思浩公司提供担保,即便债权人思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当确定为有效。江西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漆*合同纠纷(2021)沪02民终306号


  案例二、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无须决议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恒能石油公司的担保效力。本院注意到,从被告恒能石油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表明,被告恒能石油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时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苏州南斯公司系该公司持股100%的股东。现被告恒能石油以签订协议时周劲松已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担保一事不清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恒能石油公司对债务人苏州南斯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应予支持。上海庆连石油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3609号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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