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现代技术进步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故而很多科技类公司在成立时,欢迎一些股东以技术出资的方式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现代公司法也是允许的。由于这种技术出资形式比较新颖,很多公司在操作的时候,没有把技术出资的程序和要求高清楚,导致了之后的法律风险。更有甚者,把技术出资和技术劳务没有很好的区别开来。我们下面把技术出资的形式进行详细剖析,把公司技术出资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技术出资有效要件
一、客体合法具体:有限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所以,技术出资一定要区别于技术劳务,要有一定的出资的实体表现形式,且其形式要符合《公司法》的出资形式的规定。
比如说,技术出资的表现形式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是专利使用权还是专利所有权,是专有技术的话是何种专有技术?必须写清楚,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出资到底到位与否。
二、权属明确清晰:出资人明确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权属清晰,必须是出资人合法取得,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并依法可以转让,即有权处分。
三、依法评估作价: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出资评估,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会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视为出资不实,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它股东也要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履行法定转让手续:《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要明确有关技术文档和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这样才能明确技术出资是否完全交付。
律师建议
技术出资方:一定要明确出资客体的具体形式和所有相关的文件,保证内容和形式都是具体明确的,并且出资人时合法取得,有权处分,知识产权无权利瑕疵,并且要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能够根据《公司法》办理技术出资的产权转移或交付,保存交付凭证,以避免后续因技术出资年久无人管理或失效后,公司追究其出资瑕疵责任。
接受技术出资的公司:要求技术出资股东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权利凭证、拟定交付清单及交付标准,要让技术出资股东保证,知识产权无权利瑕疵或未决诉讼,并承诺,如出现拟出资技术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限期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