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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其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达,所以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基本案情
一、2005年11月3日,高某和邹某作为公司股东发起成立博某公司。2011年6月16日,博某公司、南某公司、天某公司、某时公司四方共同签署了《协议书》。
二、2012年8月1日,天某公司以博某公司和南某公司为被告、某时公司为第三人向海南高院提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海南高院作出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碧海华云酒店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天某公司所有;二、博某公司、南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碧海华云酒店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天某公司名下;三、博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碧海华云酒店项目工程建设的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移交给天某公司;四、博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20万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2015年4月20日,博某公司管理人以天某公司、某时公司、南某公司为被告,向海南高院起诉请求:确认博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将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返还过户登记至博某公司管理人名下。经审理,海南高院认为博某公司尚未注销,博某公司管理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遂于驳回了博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四、高某遂向海南高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裁决及理由
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争议聚焦在了高某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即高某是否为3号民事判决案件的第三人,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原审第三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里的“第三人”应当狭义理解为民法中特殊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法院在作出解释的时候也是遵循这一逻辑。
1.关于高某是否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对原审诉讼标的享有实体权益。高某对3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既非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又对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高某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虽然高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但不能直接对法人财产主张实体权利。因此,高某不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3号民事判决案件。
2.关于高某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虽然高某是博某公司的股东,但博某公司与南某公司、某时公司、天某公司的诉讼活动中,股东的意见已为博某公司所代表,则作为股东的高某不应再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高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3号民事判决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博某公司财产并致3号民事判决错误,可能损害高某个人的民事权益。3号民事判决未涉及高某个人承担任何给付义务,高某同原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因为不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法院依法驳回高某的起诉。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目的与公司股东身份性质的冲突
之所以设计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经常出现两方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让非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受到不利诉讼判决的羁束。针对这种明显不公平的行为,给予第三人自我救济的机会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也往往是因为第三人没有参与到原诉中来,事实没有还原,这时候法律就赋予本应参加原诉的第三人有权通过另诉的方式撤销原生效裁判。
也是正因为如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的身份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两类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并不满足第三人的条件。。
律师提示
股东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因为公司涉诉判决而受到损害之时,选择诉讼的话,要慎重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严格认定的。
如果你一定要选择这个诉,你就要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第三人,或是证明对原审诉讼标的享有实体权益,或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不能,你就要仔细分析与公司之间、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另外选择适合的法律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