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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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要向职业放贷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吗?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8人看过


 

  基于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同时,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这并不表明借款人就不需要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情简介


  一、2018年1月,王某向赵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


  二、后该款经赵某催要,王某未付。


  三、2021年6月,赵某向莒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付还借款10000元及约定利息。


  四、经查明,自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在本辖区内向不特定多人发放借款、赚取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17起。


  法院判决


  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小知识


  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借款人如果不是使用职业放贷人的资金,而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利息,债权人转为职业放贷人,而债务人不用支付利息,无疑使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以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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