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持协议,当事人基于对老伴的信任就答应代持当法定代表人;事后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债权人追债,老板不承认代持关系,当事人面临被限高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代持关系,怎么办?
其实,公司的内部经营、人员调动、外部的客户供货、开票等等,如果都有向老伴汇报的痕迹,能证明是在老板的指示下工作。当事人和老伴之间银行往来记录,都能作为间接证据……如果间接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的话,也是可以证明代持关系的。
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代持股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如名义股东被公司债权人追索,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等等,如确需代持股权,务必小心谨慎,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一、2014年,李某开设了创意公司和创智两家公司,就找了夏某和刘某帮忙持股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未与李某签订代持股协议。
三、创意和创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但是认缴制,要到2035年才需要缴足资本。一般,李某把公司的钱转到夏某和刘某卡上,她们再转给李某。如果公司需要用钱,就由李某转给她俩,她俩再转到公司。
四、2017年,公司业务量大增,客户的钱会打给夏某和刘某,工人的工资也由夏某和刘某来发,同时夏某和刘某与李某之间,有非常多的钱款转账往来。年底,李某表示一人股东持股公司不安全,便又让创想公司的员工张翔分别持有创意和创智11%的股份。2018年3月,可是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债越来越多,许多客户到法院起诉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还被限制了高消费。
五、这时,夏某和刘某找到李某,要求把两家公司的法人转回给李某。一直到2018年5月李某一直没有行动。2020年,夏某和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她们与李某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
裁判结果及艰难的取证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实际缴纳过注册资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夏某和刘某的主张,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两位当事人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法官应当事人请求调查取证,经多次调查后得到了一些间接证据。李某与夏某、刘某的交往信息中,公司的内部经营、人员调动、外部的客户供货、开票等等,均由二人向李某汇报,在李某的指示下工作,后来张翔作为股东持有了部分股份,并且张翔作为第三人,也表示他和夏某、刘某都是帮李某代持股份。除此之外,李某和夏某、刘某之间,还有大量的多达几百万、上千万的银行往来……银行流水清单表明账目是平的,二人并未从中牟利。
在另外一个经济类案子中,在这份询问笔录中明确记录着李某称“创想、创意、创智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都是他本人,夏某和刘某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她们没有实际出资,这三家公司其实是一套班子在运营”的陈述。
在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过这份笔录后,合议庭认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通话录音,再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这些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夏某和刘某所述属实,于是最终改判,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判决书中,申智对上述改判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