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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才生制售救猫药获刑15年,药神案再现?

发布者:施宏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485人看过举报

救猫药.png


近期,根据媒体报道的一个刑事案件登上了热搜榜,标题夺人眼球,被冠名“我不是药神”案件的上海猫版。

上游新闻所报道的案情:


女生于2017年从网络购买药品,治愈了自己的猫,治疗过程中发现GS441524化合物对于猫的传染性腹膜炎有很好的治疗效果,有效率达到90%以上。


2019年起,女生改良后委托厂家生产,并且向外销售。2021年4月22日,女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明,女生非法牟利,伙同他人生产含GS441524的针剂,套用兽药批号销售,销售总额达到8000万。


2023年6月30日,该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该女生犯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万。同时,药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向作者表示,该案件由专属管辖的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法院的级别为中级法院,应该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还是慎重的,对于案情的严重性也作了预判,但是,部分情况仍然具有相当大的争议。


首先,案件中的药品即使没有批号或者套用了批号,但该药品的有效性应当在案件中予以适当的考量,从目前的判决结果来看,15年的刑期显然难以让公众理解和认可。其次,社会公众认定的伪劣产品的定义应当会具有损害性,当产品仅仅违反了行政批号,实际未发生损害,能不能判定为伪劣产品?第三,要说到一个刑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谦抑性”原则。通俗来说,一个行为如果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不违反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经济或者行政处罚。因此,从该原则来看,这么重的判决显然也是具有争议的。从目前一些有较高舆情的刑事案件,诸如“掏鸟蛋案”、“鹦鹉案”等案件,二审都有了有利于被告的突破,也希望该案在二审后有相同的突破。


作者对该案的量刑也深有感触。曾经数件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判决,被告人均获得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案件中有数量众多的老年受害者,相当一部分倾尽了所有的养老金,造成了生活困难,甚至无能力就医,比对猫药案件,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很期待二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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