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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XX与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XX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施宏麟|时间:2020年08月03日|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2民终6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经营者:A,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XX(以下简称爱轩宠物诊所)与被上诉人A、B、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XX0109民初30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轩宠物诊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提供多项证据包括上海市XX的读片报告,证明A、B所撰写的文章存在虚假,言辞也是偏激且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但原审法院却仍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且引用相关法律明显错误,腾讯公司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将该侵权文章删除,故应该就损失扩大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A、B辩称,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腾讯公司辩称,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轩宠物诊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B共同赔偿爱轩宠物诊所财产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8,318.1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2、判令腾讯公司就未及时删帖造成的上述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吴元昊、A、腾讯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爱轩宠物诊所的经营者为A,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经营范围为动物诊疗,A、B系夫妻关系,共同饲养一条名为“A”的松狮犬,“黛小西爱咖啡”系A于2015年注册的微信公众号, 2017年7月31日,因该犬排尿困难,A、B携其至爱轩宠物诊所就诊,当天医生诊断结果为“子宫蓄脓,尿闭”,随即该犬在爱轩宠物诊所进行了子宫卵巢全摘手术,术后直至2017年8月3日,该犬的状况未见好转,两人携其从爱轩宠物诊所出院,前往其他宠物诊所就医检查,该犬在爱轩宠物诊所治疗期间,两人向爱轩宠物诊所支付诊疗费、手术费等费用合计20,391元,该犬至其他诊所就诊后,病情仍不见好转,于2017年8月6日死亡, 2017年8月10日,A与B在名为“C爱咖啡”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贝贝,我很想念你》一文,次日,A将该微信公众号“黛小西爱咖啡”改名为“我是小贝贝”,该文中,A、B以“贝贝”主人的名义,陈述了其生病、在爱轩宠物诊所治疗、手术、转院、再手术,直到最后死亡的过程,并附有相关照片和视频,两人在文中认为,根据照片和视频,爱轩宠物诊所对于“贝贝”的诊断结论是错误的,为“A”进行的手术是失败的,并且导致了“A”的死亡,但苦于目前宠物医疗属于“空白地带”,故即使进行尸检也并没有意义,随即,有部分网友在《大众点评网》对爱轩宠物诊所进行了负面点评,指责爱轩宠物诊所“黑心医院、黑医生、没有良心”等,也有部分网友留言爱轩宠物诊所“用心经营、优秀的宠物医院、支持A”等,爱轩宠物诊所于2017年8月24日曾致函腾讯公司,要求公司删除该文,腾讯公司以爱轩宠物诊所未提供证据、无法证明文章是否侵权等原因,没有接受爱轩宠物诊所的申请,并于次日即通过短信方式回复爱轩宠物诊所, 爱轩宠物诊所于2017年11月2日以吴元昊、腾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A、腾讯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我是小贝贝”发布的《贝贝,我很想念你》一文;2、吴元昊在相应平台(微信、大众点评网)公开向爱轩宠物诊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商誉;3、腾讯公司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公众号“我是小贝贝”的真实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4、吴元昊赔偿爱轩宠物诊所财产损失16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腾讯公司就未及时删文造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以(2017)XX0109诉前调7161号予以受理,受理后,由于爱轩宠物诊所与A在诉前调解中意见不一,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正式立案,期间,腾讯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7日将《A,我很想念你》一文删除, 一审审理中,因腾讯公司已删除文章,且向法院披露了微信公众号“我是小贝贝”的真实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故爱轩宠物诊所申请追加A为共同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A、B共同赔偿爱轩宠物诊所财产损失178,318.1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2、判令腾讯公司就未及时删帖造成的上述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A、B、腾讯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审理中,法院询问爱轩宠物诊所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和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连带赔偿依据,爱轩宠物诊所表示:1、在未发布侵权文章之前即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的毛利为297,641.50元,发布侵权文章之后即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的毛利仅为118,828.40元,故爱轩宠物诊所以上述金额的差价部分178,318.10元向A、B主张财产损失;2、精神损失1万元,是因为侵权文章发布后,爱轩宠物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因诊所营业额下降,导致精神压力大,出现抑郁状况且就医治疗,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因腾讯公司在接到投诉和律师函后未及时删除文章,也未告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使爱轩宠物诊所的损失不断扩大,故要求其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对此,A、B表示:爱轩宠物诊所以其自行制作的利润表来计算毛利和毛利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两人也没有侵权行为,故对于计算方法不予认可,也不认可精神损失费,腾讯公司表示:爱轩宠物诊所要求删除文章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且整篇文章也没有针对A宠物诊所有侮辱性字眼出现,故公司未删文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审理中,A、B称共在爱轩宠物诊所处支出费用20,391元,并提供了银行卡及支付宝的付款凭证,对此,爱轩宠物诊所表示,虽然收取了两人20,391元,但其中有600元仅是代收,代收后实际支付于第三方检测中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者是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侵害名誉权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还应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在本案中,爱轩宠物诊所主张A、B发布的《C,我很想念你》一文侵害了爱轩宠物诊所的名誉权,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两人是以“A”主人的名义撰写了该篇文章,该文主要是对“A”整个就医过程、直至死亡做了详细的描述,同时附有照片及视频作为两人所述的依据,两人在文章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但文中并无宣扬爱轩宠物诊所隐私的情节,也无丑化爱轩宠物诊所的陈述;其次,该文没有针对爱轩宠物诊所作出侮辱性的表述,两人发文也并非要向爱轩宠物诊所索回医疗费,虽然该文发出后有部分网友在《大众点评网》对爱轩宠物诊所进行了谩骂和攻击,但爱轩宠物诊所并无证据证明该留言系A、B两人所为;最后,该文虽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腾讯公司予以删除,但腾讯公司删除的理由并非认为该文侵害了爱轩宠物诊所名誉权,而仅是由于涉诉暂时删除,所以爱轩宠物诊所以腾讯公司已删文主张侵害名誉权事实也不能成立,综上,法院认为A、B撰文仅是从消费者的角度阐述在爱轩宠物诊所的就诊经过,爱轩宠物诊所不能因为两人阐述的过程与爱轩宠物诊所认定的过程不一致而主张对方侵害名誉权;且两人在文中更多的是表达对“A”的缅怀和想念之情,虽然在文中对爱轩宠物诊所有愤慨之意,但仍属正常的情感释放,并无违法之处, 关于涉诉文章是否导致爱轩宠物诊所的名誉被损害,法院认为:任何一家商户,只要公开经营,必然会接待形形色色的顾客,每位顾客在消费后,可能因各自接受服务的感受不同、理念不同、结果不一而产生或者正面的评价、或者负面的评价,作为商户,不能只接受正面的好评,拒绝接受负面的差评,更不能单纯以获得差评为由主张发文者侵害其名誉权,因此,在本案中爱轩宠物诊所以文章发布后的部分负面留言便称A、B发文的行为致其的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没有事实依据;而且,爱轩宠物诊所以其单方制作的利润表计算所得毛利差额作为主张经济损失的标的,更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A、B的行为违法,亦不能证明爱轩宠物诊所的社会评价因两人的发文行为而降低,故爱轩宠物诊所主张A、B侵害其名誉权,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爱轩宠物诊所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一并不予支持,由于爱轩宠物诊所主张A、B侵害名誉权的事实不能成立,且腾讯公司在接到投诉之后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之处,故爱轩宠物诊所针对于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爱轩宠物诊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B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爱轩宠物诊所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以被害人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本案中,A、B确有撰写文章将其饲养的宠物狗在爱轩宠物诊所就医的过程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行为,但爱轩宠物诊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B的上述行为造成了较大范围的恶劣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本院难以认定A、B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但是,本院在此郑重提醒A、B,应注意自身的言词表达和行为方式,采取理性、恰当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以免再行增加不必要的纷争, 综上所述,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爱轩宠物诊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绵绵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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