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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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专利的被转让人 能否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2次举报


导读: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案情简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赵某系一种工艺帐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0520015599.2。2010年11月11日,赵某与兆世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书,将上述专利以独占实施方式许可给兆世公司。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对本协议项下的专利侵权等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以自己名义办理侵权公证、诉讼等维权行为。双方另约定下了许可期限等内容。同年9月18日,金豆米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委员会予以受理。兆世公司认为,金豆米公司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于2014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豆米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兆世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召回处理;2.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及实施例1提供的连接结构系孔的结构,但并不仅限定于孔,因被诉侵权产品帐篷布上端的吊环也起到了与捆扎支撑棍的绳子相配合的连接作用,并起到提拉帐篷布使与帐篷布相连接的套管不至下滑的作用,故帐篷布上端设有与捆扎支撑棍的绳子配合的连接结构也可以涵盖吊环的结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我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许可,被许可人享有的诉权亦有所不同:独占被许可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独家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前提下单独起诉;一般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前提下才可起诉,否则不能起诉。当在许可范围内发生侵权时,被许可人都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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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