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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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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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你都知道吗?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次举报

  在民事纠纷中,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较为广泛,一般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较为特殊,一般是指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的案件并不常见。   不同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解决的则是当事人向何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的问题。一般来说,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特殊情况也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比如:(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较多的纠纷往往为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律有特殊规定。首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公民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地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有约定履行地则按照约定履行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没有约定履行地则按照实际履行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看到这里,大家一定都明白法院管辖问题了吧。

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