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大家都认为只要结了婚,就不存在个人财产了。或者说大家认为结婚后获得的收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理解不够准确、客观。对此向大家说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总结以上几点,夫妻共同财产即指,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为夫妻单独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于一方的财产。
总结个人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具有专属于人身性质的个人收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例如婚后明确约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或者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个人财产强调“专有性”,以及“独特性”。
在婚姻生活中,一方处置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处置的个人财产包含在家事代理之中,则对外发生效力。如丈夫用私房钱买菜,或者给妻子买个项链,给家里买个家具等,这用于共同夫妻生活的财产处置是有效的。但如果私下处置超出共同生活的财产则属于无权处分。如丈夫私自出卖房产或者借债私用等。前者属于无权处分,后者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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