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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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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6次举报


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主体范围的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仅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性和客观存在的隶属性且一方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

  例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平等性;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任务分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性。

  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但不存在隶属性,主体之间可以是自然人,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二、适用的法律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其实施条例。

  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三、福利报酬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权利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雇佣关系中,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雇主不必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和没有固定的发放薪酬标准,雇员也没有享有法定权利。

  四、工作时长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续的关系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而雇佣关系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的工作任务为目的,不具有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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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