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鲁翠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案例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1次举报


张女士将自己的小轿车开到某洗车公司进行清洗,她将车交给洗车公司后就离开了。不料该公司员工在驾车挪动车辆的时候,不慎将路人高某撞伤,导致高某的腿骨骨折,其花了十几万元。

高某要求车主张女士、洗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损失。

张女士认为自己与洗车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没有事实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高某的损失。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洗车公司的经营者李某给付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法官析案

此案的承办法官认为,张女士与洗车公司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她对于具有汽车维护资格的洗车公司的选择没有瑕疵,并且对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高某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依法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涉及了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