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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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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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表现形式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摘要

  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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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为编辑本段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虚假广告(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表现形式编辑本段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

  虚假广告,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致删)

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