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出现财产上的往来,无论是希望促成婚姻关系还是希望获得对方的好感,各种节日必然少不了用礼物去献殷勤,以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然而,效果没到达,礼物还能收回吗?
芳芳和小勇已经恋爱三年了,俩人感情一直很好,之所以一直没有把结婚提上日程,是因为小勇觉得自己经济条件还不是太好,结了婚怕委屈芳芳,所以希望再等一段时间,一定会给芳芳一个完美的婚礼和幸福的家。
就在今年芳芳生日的时候,芳芳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求婚,小勇请求芳芳嫁给自己,并向芳芳出示了一本房产证,权利人处清清楚楚的写明了芳芳和小勇各占50%的份额,小勇用行动证明了对芳芳的真爱。很快俩人一起将房子装修成了一个温暖的小窝并搬进去开始了同居生活。仅同居不到半年的时间,俩人开始出现摩擦了,并且愈演愈烈,芳芳看不上小勇邋遢的生活习惯,脏衣服、臭袜子随处扔,经常半夜才回家,小勇看不上芳芳的消费观念,总是嫌弃她没有挣钱的能力却总是买名牌、高消费。终于矛盾爆发了,芳芳一气之下搬出了那个自己曾经充满期待的房子。小勇几次挽回无望,便正式提出了分手,要求芳芳配合去掉房产证上的名字,芳芳没有理会,小勇就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芳芳返还房产了。那么小勇的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屋作为不动产,登记既是产权的权利外观,芳芳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以后,小勇的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完毕,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勇不能将房屋权利全部要回,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出资情况,如果完全由一方出资,会酌情考虑返还一部分财产对应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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