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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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保险理赔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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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一氧化碳中毒身故,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律师代理后胜诉

发布者:杨超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16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1、保险公司主张自杀拒赔的,需承担举证责任;2、推理不属于法律上的证据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李某(化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身故的,赔付保险金15万。2017年5月,李某父亲下班回家后推开李某卧室门发现李某躺在床上,全身有红斑且已去世。并发现卧室中间有一个炭盆,其中的钢炭还未燃烧完,遂报警,派出所鉴定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李某父亲向保险报案后,保险公司以5月份天气炎热不可能烧炭取暖因此烧炭系自杀为由拒赔。

办案经过:

杨超律师接李某父母委托后,经分析认为:

1、保险公司主张自杀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2、所谓举证责任是要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系自杀。比如派出所等官方自杀结论,或死者自己的遗书。本案派出所并未做出自杀的结论,派出所鉴定的死因也只是为“一氧化碳中毒”,并未备注或载明为自杀。

3、推理不属于证据。保险公司以5月份天气炎热不可能烧炭取暖为由,推理得出烧炭的目的是自杀。首先推理是一种逻辑思维,推理本身不属于法律上的证据,不能用推理当做证据来完成举证责任;其次,这个推理本身也不严密,5月份不会烧炭取暖这个推理是对的,但烧炭就没有其他原因的可能性吗?有的,比如烤红薯、烤烧烤。我们查询并向法院提供了四则在家中用炭烤红薯而中毒的案例。

4、既然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自杀,而推理又不属于证据,且烧炭又存在其他可能性,保险公司也没拍出其他可能性,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结果:

   杨律师代理家属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开庭审理,法官完全支持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我方胜诉。

律师点评:

   1、《保险法》规定购买保险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不予赔付保险金,立法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比如负债累累的人通过购买大额保险然后自杀来为受益人谋取大额保险金,保险就成了牟利的工具。其次,这样也是对人民自杀这一行为作出的一种负面评价。

   2、那么是由受益人证明不是自杀,还是由保险公司证明是自杀?如果将不是自杀的举证责任交给受益人,将会加大受益人的举证难度,对受益人不公平,同时也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这一条款拒赔侵犯消费者权益。于是法律明确规定将自杀的举证责任交给保险公司。

   3、法律上能证明自杀的证据,只有公安的自杀结论、死者的遗书或遗言、现场监控录像等直接而充分的证据。其他譬如推理、谣言、猜测、没有依据的新闻报道都不属于法律上的证据,都不能直接充分证明死者系自杀。如果不能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承担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律师简介:

杨超律师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保险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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