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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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保险理赔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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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承包,实为劳动关系的案例——法律关系以实际特征为准,不以合同的名义为准

发布者:杨超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1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声明:本案例系杨超律师本人2017年亲办案例】

【摘要——1、环卫公司与工人虽然签订的是风险自担的《承包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强烈体现了劳动合同的普遍特征,双方名为承包实为劳动关系。2、同理,常见的还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

案情介绍:

  环卫工人李某(化名)在入职成都某环卫公司时,因文化水平原因签订了一份风险自担的承包合同。在一次道路清扫过程中,李某因工作原因受伤。事后李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以双方系承包关系,且《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意外事故风险自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杨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杨律师主张:合同虽然名为承包合同,虽然也约定风险自担,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工人严格受公司的管理、监督,每月固定发放报酬,合同期限等要素,强烈体现了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遍特征,双方的关系名为承包,实为劳动关系。环卫公司与工人签订承包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国家劳动制度的健康运行。因此环卫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工人9.6万余元。

律师点评:

  法律关系的确定不是只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合同上实际约定的内容的特征。比如名为投资,但合同中却约定投资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无论什么情况都可收回本金,那么该合同违反了投资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则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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