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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保险理赔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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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内踩到垃圾摔倒致骨折,小区物业和环卫公司共被判赔偿4.5万

发布者:杨超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侵权 |7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内踩到垃圾摔倒致骨折,小区物业和环卫公司共被判赔偿4.5万

【本案例系杨超律师本人亲自承办的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摘要——1、小区、酒店、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但这种赔偿责任需要划分管理人和受害者的过错比例,即管理人只在其未尽到合理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受害者也要承担自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

案情介绍:

李某(化名)系成都市高新区某小区业主,2017年某日李某早上

从小区家里出发前往停车场取车过程中,因踩到小区路面上的油污而导致摔倒受伤致骨折。伤愈后,李某多次找到物业洽谈赔偿医药费事宜,物业将责任推给负责小区环卫工作的某环卫公司,物业和环卫公司均拒绝赔偿医药费。

办案经过:

  杨超律师接受伤者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后分析认为:1、物业公司因未及时清扫路面、确保小区环境安全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小区内负责环卫工作的环卫公司因工作时不慎将垃圾遗留在路面导致他人摔倒,需要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和环卫公司均是本案的侵权主体,系本案共同被告;2、作为原告,我们较难去主张环卫公司和物业谁的过错更大,他们具体的过错划分是多少,因此我们在起诉时不提责任划分,而让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划分的事交给法院;3、当事人的伤情不只是赔偿医疗费这么简单,我推荐当事人去做鉴定,鉴定后发现其骨折已构成10级伤残,这就多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赔偿;4、根据经验法院会判定伤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需要分担一定责任。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小的诉讼风险。

法院判决结果:

   我们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起诉后,高新区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判决除开已报销的医疗费外,物业公司再赔偿1.8万,环卫公司再赔偿2.7万。

律师点评:

   1、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看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自己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然后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大小。比如在商场促销活动中因人多而发生踩踏事件的,商场未合理评估自己的接待能力,未采取分流等控制措施,商场需要承担主责;比如小孩在餐厅中奔跑而摔倒,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监护义务,而餐厅路面本身并无任何安全隐患,小孩方可能会自行承担主责甚至全责。

   2作为经营者如何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呢?首先是做好清扫、安保等本职工作,其次要做好安全隐患的风险提示,比如在保洁人员在清扫工作时旁边放一块黄色的“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对于事件发生的,及时保留好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和隐患提示义务的各种证据。  最后,经营者要积极面对这些事件,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最初只是希望物业公司赔偿未报销的6000多元医疗费,如果物业经过法律分析和评估,果断的联合环卫公司将6000元赔给当事人并签订一份和解协议,那么物业公司将不会多遭受1万多元的赔偿,环卫公司也无需多赔偿2万多元。

 

律师简介:

杨超律师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保险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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