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
新的《保险法》
1、保险标的的赔付需要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付计算标准
这一规定和历来的规定有所不同,以前均是以实际价值为赔偿的计算标准,现在,新法修改可以以约定的价值来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实际上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保险公司做原告的几率大大提高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选择让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的机率大增,保险公司的代为请求机率会比以往大大增加,哪么代为请求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投入的诉讼成本会增加。《保险法》第六十条
3、商业三者险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逢事故必成被告
这个问题是此次《保险法》修改对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一条,以后只要是有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保险公司是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现在,商业三者险的判赔,是部分法院的事情,但是,以后就是个普遍事情了,保险公司的诉讼数量将大大增加,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相当大,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商业险的判决数额,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同时,也限定了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理赔时间。《保险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