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峰律师

  • 执业资质:1130419**********

  • 执业机构: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

发布者:袁文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2590人看过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

    新的《保险法》 10月1日就要实施了,新的法律对以承保车辆险种为主的保险公司来说,将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1、保险标的的赔付需要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付计算标准

    这一规定和历来的规定有所不同,以前均是以实际价值为赔偿的计算标准,现在,新法修改可以以约定的价值来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实际上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保险公司做原告的几率大大提高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选择让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的机率大增,保险公司的代为请求机率会比以往大大增加,哪么代为请求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投入的诉讼成本会增加。《保险法》第六十条

    3、商业三者险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逢事故必成被告

    这个问题是此次《保险法》修改对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一条,以后只要是有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保险公司是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现在,商业三者险的判赔,是部分法院的事情,但是,以后就是个普遍事情了,保险公司的诉讼数量将大大增加,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相当大,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商业险的判决数额,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同时,也限定了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理赔时间。《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