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3年,刘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住房一套。同年12月份,刘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内铺设了多条消防管道,占用了房屋的使用空间,影响房屋的装修和使用。而签约时开发商并未提前告知刘某这一事实。刘某多次要求开发商整改,而工作人员总以“领导不在”或“你先找物业沟通”等理由百般推脱。刘某是否可以以开发商隐瞒了屋内的铺设管道为由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刘某认为开发商未能如实向王某告知关于消防设施铺设的情况,此行为应视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开发商因对此进行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商在王某购买的房屋内铺设消防设施,是否应该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是否应该向刘某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国家《住宅建筑规范》(标准编号:GB 50368—2005)之规定,公用功能的管道包括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开发商在王某的房屋内铺设的多条消防管道,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开发商所售的涉案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王某对房屋空间的整体使用,对其切身权益造成较大程度的侵害。
如果从设计角度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角度考虑,消防管道设置在房屋之内是无可避免的,开发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如实向王某提前告知这一事实,以便王某做出正确的选择和意思表示,否则,根据刘某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会根据对房屋价值、管线占有空间情况、购房者受影响情况等方面斟酌后予以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