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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法登记应否撤销

2016年05月26日 | 发布者:何建勋律师 | 点击:1309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案例简介王先生有一个舅舅在2010年之前一直是一个人生活的,没有结过婚。在2010年的时候王先生舅舅认识了一个姓韩的女人,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就在2011年底的时候登记结婚了。到了2014年的时候王先生舅舅生了一场大病,

案例简介

王先生有一个舅舅在2010年之前一直是一个人生活的,没有结过婚。在2010年的时候王先生舅舅认识了一个姓韩的女人,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就在2011年底的时候登记结婚了。到了2014年的时候王先生舅舅生了一场大病,可能预感到自己快不行了,因为王先生舅舅虽然和姓韩的结婚了,但没有生育子女,王先生平时也一直在生活上对王先生舅舅进行照顾的,于是王先生舅舅就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所有的一套房屋遗赠给王先生,并将房屋的产权证也交给了王先生。2014年底王先生舅舅去世了,因为王先生舅舅在遗嘱中也写道对于这套房屋“韩某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那王先生也就遵照舅舅的遗愿还是让韩某居住在这套房屋内。谁知道最近王先生去那套房屋办点事情,开门的是一个王先生不认识的人,对方说姓刘,已经将这套房屋买下来了,花了一百三十万。开始王先生也不相信,后来却拿出了一本房产证,王先生清清楚楚的看见房屋产权人写着刘某的名字。

王先生对此事很纳闷,后来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查了相关材料才得知,原来在2015年5月,韩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8月,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刘某,并进行了房屋转移登记。所以现在的情况就是,王先生舅舅留给王先生的房子却变成他人的了。那么问题来了,王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房地产交易中心给刘某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律师观点: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看取得房屋的这个第三人刘某是否为善意,如果是恶意,那不用说,刘某和韩某恶意串通损害王先生的利益,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但如果刘某是善意第三人的话,从物权取得的角度来说,刘某适用善意取得,王先生虽然不能要回房屋,但可以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那王先生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地产交易中心给刘某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对房产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必然会涉及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的问题。如果在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忽视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往往会导致“一个纠纷、两种程序、多次诉讼”的结果,这种“马拉松”式的审判方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往往涉及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当事人有权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民事庭和行政庭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质量和法院的裁判权威。基于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目的,在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应对涉及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若房屋已经被第三人购买并善意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产权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是违法的,也不应撤销,只能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原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及进行违法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主张赔偿。

其实,司法解释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基于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相衔接的目的,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确立了“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的规定。唯此才真正实现了法院在对行政机关实施司法监督的同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目的。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王先生舅舅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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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为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多次参与《东方大律师》栏目的直播,耐心、专业地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  曾被上钢新村街道聘为法律志愿者,每月定期为社区居民...[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