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属地:上海
  • 46553帮助人数
  • 100%好评
何建勋律师 入驻9
分享
13801648703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法律常识>Successful Cases

交付房标准和样板间有差距 开发商应补偿购房者

2016年05月26日 | 发布者:何建勋律师 | 点击:970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案例简介:2014年,张某想买一套商品房来改善自己家庭的居住条件。后来张某在浦东新区看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当时在开发商的售楼中心张某看了一套样板房,张某觉得挺满意的,于是张某就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

案例简介

2014年,张某想买一套商品房来改善自己家庭的居住条件。后来张某在浦东新区看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当时在开发商的售楼中心张某看了一套样板房,张某觉得挺满意的,于是张某就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顶层房屋。当时看房时,房地产工作人员给张某介绍并带张某看的样板房屋是南北通透敞亮、采光效果很好的房屋,但在去年张某收房时,张某发现房屋内北侧阳台窗子尺寸变小,屋内采光较差,这与张某当初看到的样板房有很大的差距。张某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违约情形,要求赔偿损失。但开发商却不理张某还辩称,张某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现场已经看过并签字认可,不存在违约,不同意张某的要求。那张某可否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律师观点

本案系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某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向他展示了交付房屋的样板间。因此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的两个问题,“预售房屋”和“样板间交付”。

首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您准备购买“期房”,一定要求开发商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次,在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很多开发商会向购房者展示“样板间”,并口头向购房者许诺交付的房屋标准与“样板间”一致。但是经常发生类似本案中的情形,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开发商展示的“样板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提醒购房者,在开发商向您展示“样板间”而您认可购买该处房屋的时候,应注意保全相应证据;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该详细对照,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形,必须及时指出,尽量避免草草签字确认。

此外,开发商可能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书面约定,开发商有权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最终以交付的房屋为主。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磋商合同条款的余地较小,如果不同意该条款,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不能达成交易。提醒各位购房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公共管道占用房屋空间 房主未被告知可获赔偿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为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多次参与《东方大律师》栏目的直播,耐心、专业地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  曾被上钢新村街道聘为法律志愿者,每月定期为社区居民...[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