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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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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9-03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何建勋律师 | 点击:438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上海XX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上海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XX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上海XX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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