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周先生在镇上自己经营了一家饭店,虽然房屋登记的是住宅,但是饭店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也都齐全。2016年,当地进行拆迁,在拆迁部门进行调查时告知周先生由于房屋性质登记的是住宅,不能按照商业性的用房对其进行补偿,周先生则认为自己证件都齐全,应当按房屋的实际情况处理。双方协商不成,后镇政府向供电公司及自来水公司发函要求停止对周先生的供水供电,并对周先生的账户进行了销户处理。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周先生无法继续居住,周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观点:行政机关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搬迁的违法的。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政府部门的函要求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配合停水停电并进行销户,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周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且拆迁的单位一直在逼迫周先生搬迁。本案的发函行为并非拆迁工作的必要措施,且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只是执行政府的命令,本因此本案是具有可诉性的。经过法庭审理认定,确认被告的政府部门发函行为无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