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7年5月,刘先生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拆迁办工作人员通知刘先生在两日之内腾空房屋并搬出。由于还没找好租的地方,刘先生与拆迁部门协商请求多几天的时间让自己搬家,但是对方表示工期紧张,两天之后就进行强拆。刘先生只好先将贵重物品搬到亲戚家,剩下的一些家具家电由于无处存放没有及时搬出。签订协议的第三日,拆迁部门联合当地镇政府将刘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由于房屋内的一些家具还没有来得及搬出,给刘先生造成了五万余元的损失。刘先生认为拆迁办的行为并不合理,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部门赔偿自己损失。
法律观点:在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拆迁办及镇政府并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利,即便是刘先生拒不配合,也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后执行;本案中的刘先生由于行政机关给予的搬迁的时间不合理,没有能力在两日内搬离腾空房屋,而非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因此拆迁办的强拆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违法,对刘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