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0年,赵先生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住宅及商铺。2017年,政府部门通知将要进行拆迁,对房屋的补偿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定赵先生表示没有异议。但是对土地部分的补偿,拆迁部门告知其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就是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赵先生认为土地经过这些年有相应的增值,应当按照现在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补偿,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法律观点: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土地使用权增值的利益属于用益物权人即被拆迁人应当取得的收益。土地使用权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的时候,将会对当事人的预期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对相应的价值进行赔偿补偿。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赵先生当前对土地是有使用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不能仅仅返还土地出让金,而是应当以现实为依据,考虑被征收地段的现实情况,经过合法评估,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