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刘先生在自己家的耕地上建设了房屋,有村里面的同意和镇上领导的同意。2017年,当地进行拆迁,由于刘先生的房子没有证,拆迁办人员告知按照无房户的标准安置60平方米。刘先生原来的房屋有600多平方米,这么大的差距刘先生自然不答应。2018年3月,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刘先生夫妻俩被带到拆迁指挥部办公司,关在里面一天多后,被逼无奈之下签了协议。后刘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法律观点:协议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权利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刘先生的协议明显是在被逼迫的情形下签订的,签字行为不属于刘先生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签订的协议可以被撤销。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拆迁部门通过限制刘先生夫妻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签订协议,最后判决撤销了这份不公平的协议。